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及公益活动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技术评审阶段
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评审组按照相关评审准则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管理体系、人员、设备、环境、检测能力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人员要求
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管理者、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告发证机关或授权的部门确认。
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
现场评审准备
组建评审组: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