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及公益活动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决定与发证阶段
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标准物质:应使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方法选择
优先采用国标、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
没有上述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记录管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分包控制: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评审后续工作
提交材料: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材料、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等报送发证部门。
审查与处理:发证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 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