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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代开医院病历,多年经验一对一服务

    2024-11-25 02:00:01 9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条明确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综合整理,病历的定义可归纳为:

    ①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 发展、诊断、 情况的系统记录;

    ②是医疗活动过程中经过归纳、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档案及资料总和;

    ③并不是过程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病历,比如一些临时性的文件(典型的如:入院须知、辅助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属于病历,但病理切片、X线片等不属于,也不会归入病案保存);

    ④病历在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到病案室,病历将转变为病案;

    ⑤具备法律效应。

    门诊病历:

    1、门诊病历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门诊号、公(自)费由挂号室填写。X片号、心电图及其他特殊检查号、过敏情况、住院号等项由医师填写。

    2、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含“五有一签名”(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往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及特种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3、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4、每次就诊均应填写就诊日期,急诊病员应加填具体时间。

    5、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并由本院高年资医师签名。

    6、被邀请的会诊医师(本院高年资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7、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8、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9、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诊断名称;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医生建议(指后续措施,病休、康复建议等);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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