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 本年度按照上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二)本年度新版的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企业。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公告有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