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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办理房地产资质,您选择我们是明智之举

    2024-11-25 02:21:01 310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28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予以废止。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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